事关两地块!江阴市政府发布蕞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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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花山路西、虹桥南路东、环城南路南侧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该项目是旧城改造项目,紧邻在建的南门商业街区,对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推动江阴城乡面貌实现质的提升,推动 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 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积极意义。该项目需征收澄江街道环城南路南、东转河西侧改造范围内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具体房屋征收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改造范围图【编号:20210001】)。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约 1100 平方米,户数 6 户。
1.征收实施时间: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征收签约期限: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 号)及其它相关配套文件。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补偿(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征收实施过程中,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澄建〔2012〕12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1.该项目拟定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市场交易基准单价为 14500 元 / 平方米。
2.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 20% 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根据《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装潢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澄住建〔2018〕28 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江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方案》(澄政规发〔2021〕5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 5000 元计。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结合其产权调换情况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或全部现房直接安置的
临时安置费 =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 /m2 · 月,一次性发放 6 个月。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按 200 平方米计。
(2)若同时选择现房和期房产权调换或全部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
临时安置费 =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 /m2 · 月 ×6 个月 +(期房产权调换标准户型面积 ÷ 产权调换标准户型总面积)×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 /m2 · 月 ×(应发总月数 -6 个月)
若选择 2 套以上(含 2 套)期房安置,其中部分期房先予安置的,未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自先予安置期房的选房公告或通知后三个月期满起按比例折算。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按 200 平方米计。
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日期从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选房公告或通知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应发总月数按此规定计算),期间超过 24 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发放;期间超过 48 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发放。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每户征收期限奖 30000 元。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人,征收期限奖自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等额递减 5%。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率(以户为统计单位)超过 90% 的,在补偿协议生效后按比例增加给予按期签约户奖金,奖金额 =3000 元 ×(签约率 -90%)×100,奖金额精确到元。
在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户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发放 100 元 /m2 的搬迁奖。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区域为:花山路西侧安置房(期房),拟建 70m2、90m2、105m2、125m2 四种户型,以及其他可提供的安置房源。
2.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接近户型确定,具体按下表规定选购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提供我市范围内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购, 具体按照《江阴市市区征收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澄拆指〔2023〕1 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部门直接给予住房保障,并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未要求给予住房保障,在征收补偿结束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可按本市住房保障规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保障次序可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九、对 征收补偿方案 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人需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提交,提交地点:花山路 155 号澄南社区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联系电线。
环城南路南、东转河西侧旧城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环城南路南、东转河西侧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该项目是旧城改造项目,紧邻在建的南门商业街区,对提升我市城市品位,推动江阴城乡面貌实现质的提升,推动 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 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积极意义。该项目需征收澄江街道环城南路南、东转河西侧改造范围内相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构)筑物(具体房屋征收范围详见现场张贴的改造范围图【编号:20180002】)。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约 348.33 平方米,户数 6 户。
1.征收实施时间: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2.征收签约期限: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二个月。
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江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澄政规发〔2017〕5 号)及其它相关配套文件。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补偿(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征收实施过程中,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江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澄建〔2012〕12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1.该项目拟定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市场交易基准单价为 14500 元 / 平方米。
2.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 20% 的补贴,被征收人领取货币补偿款后自行解决住房。
根据《关于调整并公布江阴市城区房屋征收(拆迁)装潢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澄住建〔2018〕28 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江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方案》(澄政规发〔2021〕5 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以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计算单位,按每户 5000 元计。
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结合其产权调换情况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选择货币补偿或全部现房直接安置的
临时安置费 =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 /m2 · 月,一次性发放 6 个月。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按 200 平方米计。
(2)若同时选择现房和期房产权调换或全部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
临时安置费 =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 /m2 · 月 ×6 个月 +(期房产权调换标准户型面积 ÷ 产权调换标准户型总面积)×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10 元 /m2 · 月 ×(应发总月数 -6 个月)
若选择 2 套以上(含 2 套)期房安置,其中部分期房先予安置的,未安置部分的临时安置费自先予安置期房的选房公告或通知后三个月期满起按比例折算。
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 200 平方米的,按 200 平方米计。
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日期从被征收户搬迁完毕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选房公告或通知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应发总月数按此规定计算),期间超过 24 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 15 元发放;期间超过 48 个月的,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发放。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给予发放每户征收期限奖 30000 元。超过征收签约期限签约的被征收人,征收期限奖自征收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每日等额递减 5%。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的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率(以户为统计单位)超过 90% 的,在补偿协议生效后按比例增加给予按期签约户奖金,奖金额 =3000 元 ×(签约率 -90%)×100,奖金额精确到元。
在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公告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户完成搬迁并交出旧房钥匙、可以实施旧房拆除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发放 100 元 /m2 的搬迁奖。
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区域为:花山路西侧安置房(期房),拟建 70m2、90m2、105m2、125m2 四种户型,以及其他可提供的安置房源。
2.产权调换房屋户型按照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接近户型确定,具体按下表规定选购产权调换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提供我市范围内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商品房供被征收人选购, 具体按照《江阴市市区征收住宅房屋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澄拆指〔2023〕1 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由市住建部门直接给予住房保障,并结算差价。被征收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在征收实施过程中未要求给予住房保障,在征收补偿结束后仍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并要求给予住房保障的,可按本市住房保障规定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其保障次序可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
九、对 征收补偿方案 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上述范围内被征收人需对该征收补偿方案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权利来源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江阴市人民政府澄江街道办事处提交,提交地点:花山路 155 号澄南社区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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