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厂房法律意见书-刘永胜律师律师文集-法律快车刘永胜律师网
根据您提供的相关资料,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占用厂房一案提供以下法律分析和意见,以作为您决策之参考:
(一)B口述案件情况和提供的相关资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8.《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1、本意见书的解释权属本所所有。
2、未经本所同意,本所不同意将该意见书用于任何目的。未经本所同意而用于任何目的所产生的责任,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B于2009年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原属于C厂房的所有权,该厂房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为XX镇XX村。该厂房自2002年起经历了多次流转,由于厂房在拍卖前闲置,现一直被A占用。
B通过拍卖获得原属于C的厂房,在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后,B成为厂房的所有权人。据此,B享有对自己的厂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A未经B同意,占用厂房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B厂房所有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版权声明:本文由网络蜘蛛自动收集于网络,如需转载请查明并注明出处,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