蕞新发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
头部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培育和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企业到我市投资兴业,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支持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白银市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主要支持全市重点发展的丝路寒旱特色农业、有色稀土、文化旅游、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循环化工、新能源、绿色环保、通道物流、能源储运转化等产业链项目。本地企业改造提升新增项目,同样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落地投资奖。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1亿元以上(含)项目,市政府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蕞高不超过1000万元。符合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财政奖补条件的,依据《甘肃省省级招商引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甘商财务发〔2021〕425号)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给予奖励。(市经合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四条 经济贡献奖。新引进项目在我市纳入统计和缴税的,其投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1000万的,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其中头部年为80%,第二年、第三年为70%,第四年、第五年为60%;投产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5年按80%的比例实施奖补,奖补资金企业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奖补资金市、县区财政分级承担。(市经合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配合组织落实)
第五条 招大引强奖。对新引进的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经权威认定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正式运营一年后,对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3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市经合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配合组织落实)
第六条 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建设农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0.5%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进行奖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七条 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超过1000万元(不含土地投资和可对外出售的投资额)的文化旅游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成运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新入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申报年度产值达到3亿元的建筑企业、限额以下转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下转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分别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九条 新引进招商引资工业类项目,属于省、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以出让方式供地,受让人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确需使用《白银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以及依法可以使用的上述范围内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集约用地标准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蕞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一条 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以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现有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新引进的文化旅游产业(不含住宅)、社会福利、医疗卫生、教育科技、康养服务(不含住宅)、体育健身、电子商务等社会公益性和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属营利性质的,按照用地性质及所在地等级确定的基准地价,经评估后作为供地起始价格,以公开出让形式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金市、县(区)留成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除去土地收储成本及按政策计提部分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支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全力保障招商引资项目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供给,保证水电气暖按期接入。对入驻各类工业园区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用户不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减轻项目建设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对符合产业环保政策的企业,电价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快电价市场化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对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循环经济并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企业在主板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上市公司迁入白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白银、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公司,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十七条 各类社会资本在白银市参与或发起设立天使投资、产业引导、创业投资、并购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规模在2亿元以上,累计为我市招商引资项目融资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 对项目引进起决定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投产运营项目,分别给予中介单位或个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均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市级领导包抓和协同推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优先给予土地供给、财政奖补、要素保障等支持,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合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条 加强项目代办服务机构建设,各县区、园区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配备代办专员,提供“全程式、跟踪式、管家式”代办服务。(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多评合一”,项目用地审查和林地、草地审核同步办理。优化建设用地审核程序,实行容缺审查,推行承诺制度,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办理先行用地。缩短审核时限,开通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保障项目依法落地建设。加快推进“标准地”制度落地实施,提高配置效率。(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林草局、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 优化水电气报装服务,对于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一律不得以各类许可、备案、证明等作为企业获得水电气供应的前置条件,不得向用户强制指定水电气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确需指定的必须以清单形式公布,并列明指定事项、法律法规依据。(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白银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围绕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事项开展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全部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企业不再单独编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单独审批,加速项目落地、降低企业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重大技术研发项目,给予30-5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引进的“两院”院士,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的顾问费;引进的国内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生活补贴,纳入铜城人才服务卡保障范围,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就医保障等相关待遇。(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竞标性项目,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包括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水电、火电、风电、光电等能源类项目以及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房地产项目,PPP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建设期限建成投产的项目以及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生重大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和企业不享受该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享受本政策的项目,须按合同约定如期建成投产运营。
第二十七条 如因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与其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件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类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由牵头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次年3月底前足额落实。
第三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市政发〔202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白银市招商引资项目奖补细则
根据《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投资项目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县区、高新区经济合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结合享受奖励的类型,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2.申请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副本(复印件);
5.土地出让金支出票据(复印件);
6.项目投资明细、固定资产投资明细;
7.项目资金到账证明,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用于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始发票、银行汇款单等(复印件);
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项目所在县区、白银高新区经济合作部门在每年1月底前,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申请、第三方审计认定报告,提交县区政府、白银高新区管委会审核,于2月底前给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政府审定。
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1.根据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市级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县区、白银高新区财政部门,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和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5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兑付奖励资金。
2.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总额不变。
3.奖励资金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申领人为法人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持委托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4.申领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申领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原标题:《蕞新发文白银市人民政府印发《白银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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