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滨湖区〔2022〕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等有关规定,依据[2022]001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滨湖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公告如下:
经贸路金城西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详见附图)
拟征收蠡湖街道蠡湖社区集体土地0.6336公顷,其中农用地0.0318公顷,建设用地0.6018公顷。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经贸路金城西路交叉口东北侧地块。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滨湖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滨湖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的安置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或者未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依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和服刑人员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0周岁以上的安置人员,个人分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后,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蠡湖管理所(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蠡鸣路2-5号;电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向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滨湖区青莲路78号;电话)提出。
文章来源: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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