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搬迁范例6篇
今年,根据文件要求,“两厂”搬迁项目涉及原绸、电两厂,共计房屋21栋,住户638户,4.3万平方米。其中:有产权房478户,3.8万平方米,公房160户,面积5000余平方米。
(一)为加快“两厂”搬迁房屋征收进度,市委书记召集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召开了“两厂”搬迁现场办公会议。根据现场办公会议精神,我办会同相关单位部门采取了以下举措:
(二)强化领导,细化目标明责任。相关责任单位全部进入现场,并迅速成立了“两厂”房屋征收(拆除)现场联合工作指挥部。又在现场联合工作指挥部下设:政策宣讲组(12人)、协议签订组(10人)、房屋腾空组(16人)、房屋拆除组(6人)和善后维稳组(8人)5个工作组,全面启动“两厂”搬迁拆除工作。并按照“清单工作法”的套路,制定了“两厂”搬迁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将目标细化到组、责任落实到人。
(三)攻坚克难,分类施策化阻力。“两厂”搬迁涉及被征收户638户,房屋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我办针对当今“群众利益诉求越来越高、各类矛盾错综复杂”的现象,根据各住户的不同情况,实行一户一策,逐一落实。对硬骨头户,群策群力,辨症施策。
(四)通力协作,敬业奉献促进度。工作组从进场起,所有责任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一直驻扎在拆迁现场,把关拿脉,对拆迁过程中的各种“疑难杂症”进行“辨症施治”,全体工作人员紧紧围绕“两厂”搬迁,发扬不怕苦、不怕累、“5+2”、“白加黑”、“晴+雨”的赶超精神,全天候、全身心的扑到“两厂”搬迁工作中,连续四周都未休假。
“拆错了,怎么办?” 厂房半夜遭强拆后,褚衍旭夫妇找到泉山区姚庄工业园企业搬迁办公室要个说法,负责人的答复就是重复这么一句话。
2011年11月12日凌晨1点多,江苏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海华机械厂西南角临街屋内。员工刘启成在熟睡中,突然被轰隆隆的响声惊醒,他头部反应是地震,便不假思索地推门而出,及时脱离险境。“如果跑慢点,我就没命了。” 刘启成说。
奔出门外,他看到自己睡觉的房屋开始摇晃,砖瓦不断落下,随后,屋顶轰然塌下。几十分钟的时间内,十余间临街房屋都变为残垣断壁。
与此同时,他看到附近有20多个人,七八个壮汉迎面而来,架着他就往一边拉扯。期间,有人恐吓他说:“不准打电话,不准报警,不准呼喊,否则马上要你命。”
“徐州市海华机械厂被强拆了!”刘启成不仅打了个冷战。慌乱中,他看到倒塌的墙对面有一台挖掘机和几辆机动车正往自己的方向推进。
据刘启成讲述,在推搡的过程中,海华机械厂法人代表朱广荣的父母闻声赶来。几位壮汉立即动手殴打朱广荣的父亲朱朝,另有数人把其母陈玉兰拖倒在地,致其心脏病复发。“在老人的哭号哀求下参与强拆的人才罢手。”刘启成趁乱报警并致电海华机械厂法人朱广荣。
40分钟后,参与强拆的人撤离,徐州市110、120先后赶到,受伤的老夫妇被送往医院急救。
事件发生后,朱广荣的弟弟也报了警,并与刘启成到公安部门做了笔录。刘启成说,现在回想起来仍然心有余悸。
“至今还在急诊观察室。”3月21日,海华机械厂负责人朱广荣向本报记者介绍,这次事件不但让她的10间工厂宿舍和仓库被钩机强行拆倒,七旬父母受伤住院,就连她的库房藏品(红酒、书画等),也被拆除者砸坏。
3月21日下午,记者在海华机械厂现场看到,离大门口不远处,有水不断冒出地面,附近一片水洼。西南角一排二层楼已是人去楼空;西面,则是一片废墟:破碎的水泥板、砖头、埋在土里的床被、衣服……
“完全是突袭的方式,两次都在半夜行动。”海华机械厂厂长、朱广荣的丈夫褚衍旭告诉记者,在2011年11月14日,海华机械厂再次遭到。如今,该厂生产经营已无法正常进行。
褚衍旭说,厂房半夜遭强拆后,他们曾找山区姚庄工业园企业搬迁办公室要说法,但搬迁办公室的负责人(发改经济局副局长)任庆华的态度很傲慢,不断地重复一句话:“拆错了,怎么办?”
“不管是不是拆错了,怎么能在夜里1点多拆人家的房子呢?这是多么恶劣的行为!” 褚衍旭说。
3月22日,记者就企业被强拆,老人被打伤一事到泉山区进行采访,泉山区发改经济局局长王克利表示:“涉及的土地、拆迁事件,我并不清楚,需要找拆迁办。”
此前褚衍旭向记者透露,王克利曾找过他们夫妇谈判。对此,王克利表示,他确实谈过,但现在记不清什么内容了。
3月22日上午,泉山区姚庄工业园企业搬迁办公室负责人任庆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海华机械厂半夜遭强拆、厂长朱广荣父亲被打的事情确实存在,但他解释说是“拆迁公司拆错了”,当夜拆迁公司要拆的是附近的房屋。
记者问为何在夜间拆除,任庆华解释说,受雇公司是南京的一家拆除公司。白天施工容易扰民,只好夜间行动。
任庆华还表示,海华机械厂所在地属于市政府重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褚衍旭表示,海华机械厂属应拆迁范围,但目前海华机械厂与政府在价格上还存在严重的分歧,双方一直在搬迁价格的谈判上僵持着。
据褚衍旭介绍,海华机械厂占地37亩左右。在他给记者提供的一份材料中,交通银行徐州分行分别在2005年、2009年、2011年2月对海华机械厂资产作出过评估,估价是1亿元人民币。
而任庆华表示,区政府找当地评估公司已做过估价,海华机械厂的估价是2600万元。
在后续的采访中,泉山区宣传部表示,在搬迁谈判中,由于双方价格差距较大,至今无法达成一致。
事实是,双方都是在未经过对方认可下,雇佣第三方进行的评估。
徐州市海华机械厂地处徐州市泉山区南三环路北,是曾一度是泉山区政府重点保护的民营企业。
2011年5月,海华机械厂临街沿线外,顺着公路边被树立起一条长长的广告牌,留下海华机械厂唯一一个进口。之后的半年里,泉山区政府开始找褚衍旭、朱广荣夫妇商谈搬迁。
随后,是长达半年的拉锯战,直至2011年11月强拆出现。
“对于上述拆除地段,徐州市政府早在2010年就已经确定了规划图。”3月22日下午,任庆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但对于规划详细内容,他表示“不知情”。
当记者问及将来这块地作何用途时,任庆华表示,该地将作为商贸用地,但是否进行房地产开发,他表示“不清楚”。
记者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海华所在地西侧,已是鳞次栉比的商品楼;在公路的南侧,同样是一排商品楼。
泉山区宣传部新闻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泉山区房价介于4000-10000元之间。
3月25日,记者再次就拆迁事件补偿等问题对泉山区姚庄工业园企业搬迁办公室进行采访。3月28日,泉山区姚庄工业园企业搬迁办公室给本报记者发来《关于海华机械厂搬迁情况的说明》,说明中称:拆错房屋确有其事,由于拆迁公司衔接问题,造成操作失误,拆除公司已承担起有关责任,以后类似项目该公司不得参与招标,如涉及法律将尊重法律部门的处理决定。
但据褚衍旭说,目前朱广荣的父亲仍然在医院治疗,不过,治疗费用却是拆迁办派人送到医院去的,这是王克利和任庆华对他亲口说的。
至于拆迁公司的责任,褚衍旭说,自被强拆后,他从没有见到过拆迁公司的人。
此外,褚衍旭说,虽然当时就已报警,但几个月来,警方从没就强拆伤人事件给他一个处理结果。
不仅强拆伤人毁物的事情没个说法,连搬迁价格谈判的问题也已被搁置。褚衍旭说,拆迁办现在就是在“拖”。
住宅拆迁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在*路*小区内。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权属清楚,凡权属不清或有产权纠纷的,必须实行产权调换。
(一)拆除*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实施以前,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公社(乡镇)(以下简称“三级”)批准用地基建的房屋,以及持有“”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房屋,按原批准基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二)被拆迁住宅货币补偿金额单价按附表一所列结构类别单价结算,安置房的安置价格按*元/㎡计算。按期搬迁并签订协议,分别按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给予相应的优惠或奖励(详见附表六)。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平屋按被拆迁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的*%给予奖励,二层及二层以上建筑的房屋按被拆迁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的*%奖励。安置房面积应按蕞接近原房的面积安置。因建筑套型设计问题,每个产权户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面积部分在*平方米以内(含*平方米),按*元/平方米结算;在*平方米以上*平方米以内(含*平方米)的部分,按*/平方米结算;超过*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附表一所列相应结构类别价格补偿。
(三)拆除经规划部门批准基建的房屋,以及*年*月*日《土地法》实施以后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政〔*〕综*号)前,经*批准基建的房屋,按批准土地范围内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四)*两侧底层头部自然间的房屋,其未经批准将住宅和企业用房改建扩建为经营性店面,拆迁时仍在经营,被拆迁人能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完成搬迁和签定协议的,被拆迁房屋按本方案(一)、(二)、(三)、(四)款以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再按以下的办法给予补贴:
1、对持有*年*月*日以前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按认定为经营性店面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0元补贴。
2、对持有*年*月*日以后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按认定为经营性店面面积给予每平方米*元补贴。
经营性店面面积的认定,一般以原建筑结构临路底层的头部自然间计算,头部自然间界限不清的,或新建大开间的,其进深不得超过8米。
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结合本片区实际,对土地来源合法,并按期搬迁签订协议的,可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一)拆除*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经生产队(居民小组)、大队(居委会)二级同意基建用地并缴付土地款的房屋,按同意基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的*%给予补偿安置。
(二)拆除*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政〔*〕综*号)前持有“三级”手续,但未经原*批准使用耕地进行基建的;或只经生产队(村民小组)、大队(村委会)二级同意,但未经镇政府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土地和其他土地基建的房屋,按同意基建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的*%给予补偿安置。
(三)*年*月*日*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范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实施后至*年*月*日新《土地法》实施前基建的房屋,手续不完整部分按*%给予补偿安置。
(四)*年*月*日新《土地法》实施后至*年*月*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前,手续不完整部分按*%给予补偿安置。
(五)*年*月*日后,未经批准进行翻建、扩建、新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到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按程序申请。对近期搬迁签订协议并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的,地上建筑物可按*元/平方米给予材料费补贴,如有合法用地手续的,相应土地另按每平方米*元给予补偿。
拆除持有合法用地手续平房,其合法用地范围中的空地(不含天井)面积按每平方米*元给予补偿。
违章建筑给予材料费补贴的,应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自行拆除的,不给予材料费补贴。
(一)搬迁过渡,采取被拆迁人自行过渡的办法。
(二)搬迁费及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费每平方米补助*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倍计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平方米*元,但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蕞少不得少于*元,蕞多不得超过*元。
(三)搬迁过渡限为两年半,拆迁人两年半内未给被拆迁人回安置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月发给原标准双倍的临时安置费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不享受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四、厂房、仓库及配套用房拆迁补偿办法
(一)拆除工厂、仓库及配套用房不再以安置,其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附表二)给予补偿。厂区内若有整幢作为办公或宿舍的房屋,其重置价按每种类型结构各增加*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厂房层高超过*米的,层高每增高*米,按重置价增加*%给予补偿,其层高计算从室内地面至檐口计算高度。对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每亩*万元给予货币补偿。
若要求安置用地的,待今后如果市政府在*组团规划市区厂房安置用地,将根据按期搬迁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给予协助办理征地手续。
(二)工厂、仓库及配套用房的搬迁被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计算,特大机械设备每台按*—*元计算。
(三)工厂、仓库及配套用房,停产停业补助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
(四)工厂、仓库及配套用房实行货币补偿,在规定拆迁期限内头部个月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奖励,第二个月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按被拆迁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奖励。
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搬迁腾空并签定协议的,其被拆迁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无情况可优惠计算拆迁面积:
1、平屋外墙至滴水线、因平屋被拆迁而安置楼房的,其楼房的楼梯建筑面积作为安置户公用,不计入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
六、被拆迁人对本方案所列价格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的,可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实施补偿安置,但不享受差价减免的优惠及一系列奖励措施。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建设部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及有关规定计算。
七、对不能按期搬迁房屋的处理办法
1、被拆迁房屋权属不清楚或存在产权纠纷,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结束后纠纷仍未解决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就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予以拆迁。
2、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和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人可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裁决后依法定程序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各类房屋也不再享受上述各项奖励及优惠。
(一)动迁中实行“先搬迁并签订协议,先选房,先补偿”的原则,即: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给拆迁人“选房证”,被拆迁人按选房顺序号选房(确认为侨房者,在同一天搬迁的被拆迁人中可以优先选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期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并签订拆迁协议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补偿费。
(二)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后,要求改变补偿安置方式的,应提出书面申请。选择货币补偿要求改为产权调换的,如还在动迁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拆迁人同意后,可补发“选房证”,其顺序按拆迁人同意之日的当日蕞后一号给予认定。
(三)所有被拆迁房屋必须保持原房房屋构件、设施完整,不得随意拆卸房屋构件及附属设施,否则按定额抵扣补偿款。
关键词:搬迁补偿款;会计准则;税务处理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财会[2009]8号第四条曾经对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有个解答,答复里指出了除了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通过“专项应付款”过渡科目核算、补偿有结余的蕞终转入“资本公积”,除此之外的搬迁补偿款不要记入“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等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会计人员却偏偏喜欢用这两个科目,可能没线号的本义。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财会[2009]8号要求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处理:准则中列举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搬迁补偿款,通过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来核算,搬迁后企业重新购建的资产通过计提折旧进入当期费用,而收到的搬迁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
另一种是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补助分为两类:
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取得补助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一类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等相关费用发生了,递延收益再来结转营业外收入;
费用发生在前,补偿在后的收到时直接入 “营业外收入”,无需通过“递延收益”科目。
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很多,2012年10月1日前企业基本执行财税[2007]61号文,2012年10月1日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又进一步对2012年40号公告作了补充,这个文件突出了企业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时间的重要性,10月1日前签订的企业,又在10月1日前完成搬迁,就可以按财税[2007]61号执行,这个文件优惠力度太大了,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无需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全额计提折旧。而2012年第40号公告主要是适用在10月1日前签订搬迁协议但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区别就是搬迁后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后计提折旧,有5年的时间来完成搬迁;但对于10月1日以后签订搬迁协议的企业,40号公告要求搬迁收入收到后就马上要交税了,以上造成10月1日前后完全不同税收待遇。
3 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下面举例说明搬迁协议2012年10月1日前签订适用40号公告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
例:A企业2012年9月与当地政府签订整体搬迁协议,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1亿元,其中包括土地收回的补偿款3000万元,房屋建筑物拆除补偿款5000万元,机器设备补偿款1500万元,安置员工费用500万元。2013年5月之前企业完成整体搬迁。
搬迁前A企业财务账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如下:厂房原值5000万元,累计折旧2000万元;机器设备原值3000万元,累计折旧1000万元。土地原值1000万元,累计摊销200万元,摊余价值800万元; 2014年2月A企业购买土地4000万元,2014年10月重建厂房8000万元,重置机器设备2000万元。
3.1 五年期满前(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即2017年9月份前,如果A企业完成搬迁,40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会计处理上,取得的安置员工补偿款500万元属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直接结转营业外收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入成本费用,体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会计与税收没有差异。
收到房屋、土地及机器设备补偿款,借:银行存款9500万 贷:递延收益9500万;
清理旧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清理5800 借:累计折旧3000 贷:固定资产8000 贷:无形资产800万;
相应补偿款转为营业外收入,借:递延收益5800万 贷:营业外收入5800万
固定资产清理转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58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5800万
对于补偿搬迁后新购建资产支出的补助部分的处理,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2014年转入递延收益3700元(9500-5800),从2014年11月始3700万元在资产使用寿命内逐期转入营业外收入(一般按厂房20年分摊转入营业外收入)。
2014年2月企业购买土地4000万元,2014年10月重建厂房8000万元,重置机器设备2000万元。企业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
一、加强住宅建设计划管理。根据我市近期及远期对住宅市场的需求,每年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制定全市住宅建设总量计划以及分项计划,包括商品房、复建房、安居工程(含教师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宅等,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前一年度内向市计委、建委报告备案。未列入计划的住宅项目不得建设。
严格普通多层住宅项目审批。在旧城范围内,除了“以地补路”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普通多层住宅项目。“以地补路”项目,可安排在旧城范围内新建道路两侧地块、危旧房屋改造地块上建设,但要从严控制,实施成片开发,不准见缝插针。
自建住宅原则上只能使用自有土地,并且不得将自建住宅作为商品房出售。自建住宅如需出售,须按商品住宅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补交地价和各项规费后方可出售。
三、为节约用地,尽快启动已划出的土地,加快资金周转,凡承担市政道路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的其他开发项目,经市建委审核后可享受市政道路建设补偿用地的政策,其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用来冲抵市政道路前期拆迁、补偿费用。
四、严格控制旧城范围内危旧房屋改造项目。旧城内的危旧房应加强维修,保证安全,一般不得翻建。确需翻建的危房,必须遵循“原地、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连片旧住宅危房率达到一定比例确需成片改造的地块,经市危房鉴定处确认后,作为“以地补路”项目开发建设,由市建委会市计委立项后,市规划、土地局办理建设前期有关手续。
五、城市污染企业搬迁及实行“退二进三”的企业,应列入旧城成片改造计划,逐步实施。一般不得单独搬迁工厂,原厂址建设住宅。搬迁工厂在原址建住宅的,须经市建委会同市计委批准,并列入计划方可实施。确需单独搬迁的企业,其土地由市政府收回出让。污染企业搬至新区建设新厂可享受污染企业搬迁优惠政策,原厂址的开发建设不享受污染企业搬迁的优惠政策。污染企业不得在与开发企业签订的协议中签订帮助减免或承担有关税费的条款。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以联建、参建形式参与其他单位的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的,或者企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建住宅的,均纳入商品房管理范围,必须按商品住宅建设的程序办理手续。不办理上述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有关登记发证手续。
七、对已经立项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应当列入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对“以地补路”项目、复建房项目优先安排建设。
对已划用地红线,长期不办的项目,每年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计委、规划、土地局联合组织两次清理,发现不具备条件的项目公告收回。
八、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由市政府公布。基准地价调整由市土地局、物价局研究制定,按规定申报批准。在土地出让中,实施楼面价。
居民拆迁出城须向拆迁单位收取差价。差价标准由市拆迁办会同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调整方案由建委会市物价局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按国家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都要承担20%以上的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所有建设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都应有20%的房源作为微利房(或折算为费用)上交市政府。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九、修改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中“以地补路”计算方法。现“以地补路”计算方法为:下列4项费用之和等于应抵冲的市政道路建设费用:
1.经评估审准的土地出让金(上交部分除外);
4.商品房面积的20%微利房由政府收购(或由开发单位交纳微利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1993?1995年底前竣工的道路其“以地补路”项目,均按市政府宁政发〔1995〕87号文件精神办理;自1996年起“以地补路”项目,一律执行本规定。
十、提高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年内在旧城范围内除市政建设项目及“以地补路”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要从严控制(如能安排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的可批准。)
今后除市政建设项目外,拆迁居民一次性定居率达到60%方可批准拆迁。以后将逐年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市政建设项目也要逐步提高一次性定居率,力争用4?5年的时间实现我市拆迁居民基本一次性定居。
十一、本规定所指旧城,是指明城墙范围以内的地区;所指主城,是指绕城公路以内、长江以南的范围。
【关键词】 政策性搬迁; 所得税; 重置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头部,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第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会计处理分成四种情况: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冲减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第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的规定,无锡企业政策性搬迁问题上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后进行异地重建的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计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没有重建计划的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差异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和无锡市地方的税收文件,结合业务案例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差异进行进一步分析。
【例1】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搬迁中拆除厂房原值1 580万元,折旧880万元,拆迁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20万元。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21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3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 500万元,五年内完成搬迁,重置固定资产980万元。
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 1 500
(1)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
2.该余额250万元应计入搬迁项目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
4.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980万元。
【例2】假如上述企业重置固定资产650万元。
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业务同例1。
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 1 500
(1)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
2.该余额800万元应计入搬迁项目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
4.对拆除、灭失原资产账面折余价值720万元与重置资产650万元的差额允许在搬迁结算年度税前扣除,如涉及搬迁年度与搬迁结算年度税收待遇不同的,应追溯调整。这个政策是无锡市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650万元。
【例3】假如该企业无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重置计划,则应按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结算固定资产处置应纳税所得额=1 000-720=280万元。
2.涉及的安置职工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年度据实扣除。
四、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纳税筹划
(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只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将取得的搬迁收入用于重置和改良固定资产的,可在取得搬迁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并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后,按本指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仍保留核定征收,则应将其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取得年度的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中,核定征收企业要将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的第十行“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按25%的税率,全额征收所得税,税负比较重。
(二)税务部门对政策性搬迁实施备案管理,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
根据《指南》的要求,因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的企业,应在与政府或搬迁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后的30日内、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项目备案手续,并提交书面申请、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企业搬迁或处置资产的计划、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及安置职工的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企业在重置过程中租赁厂房或设备,租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有很多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后没有采用重置固定资产,而是采用了租赁的方式。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这部分租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建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如果有重置计划的话,尽可能采用买的方式,而不是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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