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0日市数据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新吴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昌路71号9号北厂房
无锡川泰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12月19日,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昌路71号9号北厂房,租用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马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1925.29m2空置厂房,企业拟投资1000万元,购置自动混合机、双螺杆挤出机、冷却压片机等国产设备,从事塑料制品(该塑料制品主要用作机加工设备如数控车床等金属结构框架链接处减震垫片)的生产制造,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500吨塑料制品的生产能力。
(1)废气治理环保措施:本项目投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系统收集,滤筒除尘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FQ01排放;熔融挤出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环氧氯丙烷、酚类,经集气系统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FQ02排放;未收集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环氧氯丙烷、酚类在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环氧氯丙烷和双酚A(以酚类计)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中的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的标准,双酚A(以酚类计)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3中的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执行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2中的浓度限值。(2)废水环保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梅村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梅村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全厂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3)固废环保措施:本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废包装桶、废滤筒、废润滑油、废活性炭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合格品、塑料、颜料粉末、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物资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4)噪声环保措施:本项目噪声设备经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减震和消声后,各厂界均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公开时间:2026年3月10日~2026年3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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