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相关指标要求、将权限下放至镇街!中山“工改”新政出台
为加快“工改”项目落地实施,4月10日,中山发布实施《中山市旧厂房改造升级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对上一版政策进行修订。
对比2020年底发布的《中山市旧厂房升级改造实施细则》,记者发现,新政主要对参与自主改造和合作改造的企业要求方面有所放宽,降低公益项目、“工改工”项目相关指标要求,并将更多权限下放至镇街,以推动支持更多企业参与“工改”,加快“工改”项目落地实施。
•调整优化参与村企合作改造的市场主体基本条件,将“自身或其控股子公司应具有工业园区开发经验或曾作为‘三旧’全面改造项目改造主体”的要求修改为“具备一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经验或能力”,拓宽了可以参与改造的企业范围。
•不涉及住宅用地开发的改造项目招商方案审批权限,调整由镇街审查、审批,允许镇街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关细则标准,赋予镇街更大自主权。
•将参与竞投的联合体成员数由“2家”调整为“3家”及放宽相应的股权约束条款,支持更多企业参与。
•取消公益性项目、“工改工”项目标图入库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优化“缩减入库”鼓励措施,支持更多低效用地实施改造。
•取消历史用地“10亩以上”方可完善用地手续的限制。
•局部改造项目需要保留现状建筑物的,调整优化建筑物价款返补支持项目改造的时间点,减少相关改造主体的资金成本。
•允许按改造主体与招商运营主体的约定,将阶梯式财政奖励资金直接奖励给招商运营主体,改变以前只能奖励给改造主体的要求,提升专业招商运营机构参与动力。
•降低改造主体厂房自持比例要求,即用地达到10亩以上的自主改造或合作改造项目引进优质产业、项目总体达到一定经济指标要求的,可降低自持比例蕞低至20%,并赋予镇街结合辖区实际,确定项目经济指标的权限。
《实施细则(修订)》明确调整经批准的改造方案需要重新审批的具体情形,其中涉及调整投资、产出等经济指标以及项目具体动工时间的,可不再重新报批改造方案。
市工改办政策服务组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修订)》的制定广泛听取改造主体的意见,总结中山推进“工改”一年多来的经验,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降低部分改造要求,弱化经济指标考核,赋予镇街更多自主权限,进一步提升“工改”动力,激发经济发展活力。
是指城乡建成区内建成较早的工业生产、产品加工制造用房和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以及工业物资存储用房等。
判定依据: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以证载用途(工业或仓储用地)判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主要以现状实际用途判定。
可以采用权利人自主改造、政府整备改造、合作改造等方式分类实施,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合作改造的各类具体实现形式。
权利人自主改造: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改造方案,由市政府批准,或者镇街政府按照市政府委托进行审批后实施。
政府整备改造: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改造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公开出让确定改造主体。
村企合作改造:由镇街政府(联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村集体编制改造方案和招商方案,经批准后由村集体与公开选定企业所约定的改造主体实施改造。
招商方案:由镇街政府组织审查、负责审批,经批准后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选取平台:可通过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审批要求:招商方案与改造方案编审脱钩,即招商方案可先于改造方案,也可与改造方案同步,支持“村企合作+单一主体归宗”混合实施,也支持村企合作“一级土地整理+二级土地开发”捆绑实施。
交易保证金:结合项目规模、项目建设分期安排等具体确定。
•取消公益性项目、“工改工”项目标图入库上盖物占地比例限制;
•财政奖补、延长土地使用年期等不受“缩减入库”影响。
•明确历史违法用地罚款处理后直接办理审批;
•明确完善土地转用、征收手续及供地优惠措施,取消用地面积要求;
•支持符合条件的“工改工”项目通过局部改造完善用地手续。
(3)财政奖励措施:“工改工”全面改造、局部改造项目,视改造后入驻企业的亩均效益作阶梯式奖励。
第三方运营可以按照改造主体与招商运营主体的约定,直接奖励给招商运营主体。
(4)支持村集体改造低效物业:土地出让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全额补偿村集体。
•允许同一产权人名下配套设施跨宗地集中设置、整体核算;
•允许10亩以上国有用地上的工业物业分割销售:
•自持比例≥51%,自持≥15年;
•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并达到各镇街经济指标要求的,可降低自持比例蕞低至20%;
•合作改造的,扣除补偿给原权利人部分后计算自持比例。
•工业厂房可按幢(≥2000平方米)或层(≥500平方米)分割;
•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可按套(≥300平方米)分割;
•“工改工”地块可以与“工改住、商”地块、旧村庄改造地块等形成综合改造单元;
•允许有条件“工改M0”、“工改商”自行改造。
(7)简化处理历史建设:符合条件的“工改工”“工改公服”用地可视为非闲置土地。
(8)允许延长土地使用年期:按40%计收,享受的地价优惠。
(9)支持旧厂房实施微改造:可改变使用功能用作公共服务业或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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