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山区2019年度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无锡职教园管委会,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惠山区2019年度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四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山区2019年度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立足惠山区产业转型升级现实需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拓展招商渠道,激发各级各部门做好招商工作和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奖励对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在我区落户起到引荐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区镇两级政府在岗招商人员除外,但因本地不具备项目落户条件而引荐至本区其他区域的可申报此奖励;投资方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机构),由项目落户地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1)内资项目:对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总投资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引荐对象,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以审计结果为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引荐对象,按照该项目实际缴纳税收(以财政年度的净入库数据为准)的区镇两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奖励在项目注册落户后两年内申报有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有效期内可分年度申报。
(2)外资项目:对协议外资达500万美元且到位外资达20%的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奖励在项目注册落户后两年内申报有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在有效期内可分年度申报。
以上项目是指2019年在我区新注册的项目,项目落户以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为依据。招商项目须为从区外引进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区外投资比例超过50%),不包含本区原有企业转移、分立、转产、更名等项目。
奖励对象是指当年度增资且实际到位达300万美元的现有外资企业主要负责人。
按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奖励在项目办理增资手续后两年内申报有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有效期内可分年度申报。
(一)申报招商项目引荐奖的,由各项目落户所在地对全年符合条件的落户项目引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将项目情况报送至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信局、区商务局分别牵头负责先进制造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分类认定,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总投资额由区发改委根据行政审批项目核准、备案情况负责认定,内资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认定,内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注册资本额度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认定,外资项目由区商务局根据项目备案情况负责认定,项目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税务局负责认定。各牵头单位按照分工提供考评数据,由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类考评数据进行核对汇总并经区招商奖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提出奖励建议方案。区招商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区商务局、工信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税务局组成。
(二)申报外资项目增资奖的,由外资企业落户地向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申报材料,由区商务局负责认定。
(三)由区政府对奖励方案研究审定后发放奖金。
(一)奖金由区政府和项目落户镇(街道)各半承担,落户惠山经济开发区的,区政府承担20%,开发区承担80%。
(二)对重大项目的引荐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奖励。
(三)本办法所涉及奖励的税收,其中个人所得税由受奖者自理,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受奖者自行申报。
(四)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招商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按照区委区政府加强招商工作要求,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拓宽招商渠道,综合运用产业链招商、资本招商、科技人才招商、委托招商、以商引商等多种方式,提高招商工作成效,全力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资本密度高、产业关联度高、投入产出高的优质项目。同时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和自身载体情况进行选商和荐商,推进招商项目信息的区内互荐共享,促进招商资源高效利用。
立足惠山区产业转型升级现实需要,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拓展招商渠道,激发各级各部门做好招商工作和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
1、《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委发〔2019〕36号)
2、《无锡市“十三五”制造业转型发展规划》(锡政办发〔2016〕132号)
3、《惠山区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三年(2018-2020年)行动计划》(惠办发〔2018〕49号)
招商项目引荐奖的奖励对象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招商项目在我区落户起到引荐作用、作出重要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区镇两级政府在岗招商人员除外,但因本地不具备项目落户条件而引荐至本区其他区域的可申报此奖励)。
外资项目增资奖的奖励对象是指当年度增资且实际到位达300万美元的现有外资企业主要负责人。
1、内资项目引荐奖励:对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总投资达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引荐对象,按照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以审计结果为准)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引荐对象,按照该项目实际缴纳税收(以财政年度的净入库数据为准)的区镇两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奖励在项目注册落户后两年内申报有效。
2、外资项目引荐奖励:对协议外资达500万美元且到位外资达20%的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照实际到位外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以上奖励在项目注册落户后两年内申报有效。
3、外资项目增资奖励:对当年度增资且实际到位达300万美元的外资增资项目,按当年度实际到位外资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项目办理增资手续后两年内申报有效。
4、对重大项目的引荐对象,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奖励。
六、文件实施时间及财政配套
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奖金由区政府和项目落户镇(街道)各半承担,落户惠山经济开发区的,区政府承担20%,开发区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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