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惠山区)
日市行政审批局拟批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惠山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重新报批)项目
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润州路标准厂房二期C、D栋
晶澳(无锡)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总投资50000万元,在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润州路标准厂房二期C、D栋,租用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闲置厂房24891.83平方米,新建年产单晶炉300台、导电银浆20GW、高纯石墨制品3500套、光伏焊带10000吨项目。
1、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冷却水循环使用、零排放。纯水制备浓水和经预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淋浴废水,在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本项目配置载体、烘干、退火、热浸镀使用电加热。配置载体、配料、搅拌、轧浆、半成品(成品)检验、过筛、模拟实验、清洁、装瓶、下料、车加工、打磨、铣削加工、热浸镀、危废间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
4、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5、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6、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规范要求制订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雨水切断阀。
8、本项目C栋车间外100米、D栋车间外100米范围为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敏感项目。
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涡轮叶片精加工技术改造(技术改造)项目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800号
无锡透平叶片有限公司总投资3805万元,在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1800号原厂区内,建设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涡轮叶片精加工技改项目,技改后全厂项目规模:年产叶片561780片、锻件结构件120000片。
1、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本项目超声波清洗废水、碱液吸收废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收集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表1中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后回用于生产,零排放。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在符合接管标准的前提下,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本项目使用碱性清洗剂在施工状态下VOCs含量达到《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表1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探伤检验不涉及辐射,激光打孔外协加工,点焊、气相渗铝、化学气相沉积涂层、热处理、热喷涂、清洗烘干使用电加热。探伤检验、铸件加工、机加工、点焊、气相渗铝、化学气相沉积涂层、热喷涂、清洗烘干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废气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以及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2、表4相关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15米。
4、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东面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其余侧厂界外达到4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5、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6、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规范要求制订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7、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项目建成后,原抛磨车间外200米、表面清理车间外50米、油淬火工段外50米、腐蚀车间外100米、污水处理系统1#外100米、新建抛磨车间外100米、叶片加工联合厂房外100米范围为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敏感项目。
公开时间: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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