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地要求100%安装光伏!浙江省蕞积极
(原标题:十四地要求100%安装光伏!浙江省蕞积极)
今年三月份,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计划“十四五”期间,新增建筑太阳能光伏50GW。七月份,住建部再次联合发改委发布《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提出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推动既有公共建筑屋顶加装太阳能光伏系统。
近期,各地对建筑光伏的支持政策频繁落地,浙江、江苏、安徽、上海、江西、宁夏等地相继出台文件,从装机容量目标、建设标准、建筑光伏覆盖率等方面支持建筑太阳能光伏建设。
其中浙江省响应蕞为积极,其下属12个市县区纷纷发布政策对不同建筑类型光伏提出安装比例要求。浙江省也在《浙江省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宜建尽建”原则,推动省级开发区(园区)、物流园区、特色小镇工商业屋顶光伏发电大规模、高比例、高质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实施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光伏发电安装“全覆盖”,力争到 2025年,全省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30%。
而据小编统计,截止目前,有不少于14地明确要求部分建筑类型需100%安装光伏。
2021年9月22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温州市制造业千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提出要:
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等现有建(构)筑物中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建工业厂房屋顶安装比例达到100%。到 2023年,争取企业厂房安装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40万千瓦以上,建成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试点3个以上。
2月16日,浙江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海盐县整县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规范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建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建筑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包括工业、物流、商业综合体等;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县内国资企业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产业园区。
既有、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
各类学校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各类医院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
公共建筑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应装尽装。
既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2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要达到30%以上;
车站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应宜建尽建,鼓励在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灯、交通标志灯、交通指示牌等交通设施领域推动光伏应用。
4月28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发布永嘉县工业百企节能改造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3年,实施100项节能改造项目,腾出用能空间3000吨标煤,单位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6%,新建工业厂房安装分布式光伏比例达到100%,新增光伏并网2万千瓦以上装机容量,实现工业领域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双优化。到2023年,开展整县分布式光伏建设试点1个。
5月20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光伏“双倍增”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进公共建筑屋顶光伏。全县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大型车站等公共建筑屋顶、国有企业屋顶及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可利用面积实现100%安装。两年内完成光伏装机1.8万千瓦,2022年计划建成1.5万千瓦。
大力推进工商业建筑屋顶光伏。积极推进低碳(零碳)园区建设,加大光伏、绿电、储能等新能源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加快工商业屋顶光伏建设。既有、新建工商业建筑可利用的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
鼓励推进居民屋顶光伏。在确保群众利益的前提下,鼓励在住宅小区、农村独立住宅等不同居民屋顶建设光伏设施,将清洁能源融入日常生活。“十四五”期间新增装机0.5万千瓦,2022计划建成0.1万千瓦。
6月10日,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新招商引资企业须100%设计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各产业平台工业厂房全面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发(“十四五”期间,存量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符合条件的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原则上要利用屋顶建设光伏发电系统,进行能耗减量置换。全市新建工业厂房(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在建设用地出让时,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均必须明确规划、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9月2日,浙江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推动既有建(构)筑物光伏改造。到2024年底,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国有企业等公共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100%安装,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新增装机容量55兆瓦以上;到2025年底,工商业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新增装机容量130兆瓦以上;到2025年底,结合建筑节能改造和“美丽乡村”建设,鼓励户用屋顶安装光伏,城市居民、农村户用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新增装机容量15兆瓦以上。鼓励村集体组织参与农村光伏建设,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光伏村”、“光伏镇”建设。
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建设。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建筑,原则上屋顶应具备承载光伏发电系统能力,并同步设计,实现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新建工业厂房要将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条件,实现可利用面积100%建设;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强化施工图审查管理,在设计阶段落实好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要求。到2025年底,新增装机容量120兆瓦以上。
6月6日,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清洁能源发展的意见,文件指出,重点推进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55%以上;车站、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45%以上;工商业建筑屋顶35%以上 ;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 6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 (建筑物)上空(构筑物上盖物业的除外) 90%以上;新建工业厂房 100%;新建民用建筑(安装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60%以上;未来社区 8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100%。
大力推广居民屋顶发电项目。以市场化推进为主,充分利用新农村、移民小区等成片建筑和有条件的居民屋顶建设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至2025年,现有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30%以上,新建农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40%以上。
6月15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新一轮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件指出,到“十四五”末,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实际新增200兆瓦以上,年平均新增装机容量在40兆瓦以上。具体安装比例要求如下:
现有建筑物(构筑物):车站、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和村社区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特色小镇、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30%以上;有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建筑物(构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工业厂房安装比例达到 80%以上;新建民用建筑推广建筑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新建居民户用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
大力拓展工商业光伏应用,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新上项目和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均需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
4月26日,浙江松阳发布了《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实施重点见下:
既有、新建工业厂房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分别达到30%和80%;园区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
各类商业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各类学校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各类医院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党政机关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
特色小镇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方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
车站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原则上100%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新建民用建筑推广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安装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未来社区安装比例达到80%以上。
2021年10月11日,金东区发布整区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围绕“碳达峰、碳中和”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整区推进光伏规模化开发四大工程。
其中,现有车站、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50%以上;商业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达到40%以上;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上空安装比例达到90%以上。新建单个平屋顶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安装比例达到100%。
各乡镇街道存量建筑屋顶安装比例要达到60%以上。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准煤且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进行能耗减量置换。新建项目屋顶面积大于1000平以上的需按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的要求安装分布式光伏,否则新增用能指标不予优先考虑。零土地技改项目屋顶面积大于1000平以上的也需安装分布式光伏,否则节能审查时对新增用能指标不予优先考虑,对未经节能批复即开工建设的技改扩产项目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工作意见。意见指出:国资为主标准厂房100%安装光伏;党政机关、文体设施、学校医院等梳理排查“宜建尽建”;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宜建尽建”;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企业“宜建尽建”;新建3000平米以上的工业建筑需同步设计安装;重点梳理排查开发区、产业园区、高耗能企业,并有序开发;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能并尽并”。
7月15日,江苏昆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推动工业建筑光伏规模开发。
按照“宜建尽建”原则,鼓励在屋顶面积充裕、具备电网接入条件、电力负荷较大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连片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打造分布式光伏建设示范区。加快存量资源开发利用,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当量值)及以上或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应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国资为主投资建设的既有标准厂房及配套用房,具备安装条件的,应100%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新建屋顶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工业建筑,将分布式光伏建设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供应条件以及施工图审、竣工验收等环节。高耗能行业和数据中心存量和新建项目,在满足荷载条件、接入条件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应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新建产业园区应预留发展分布式光伏的荷载能力和配网容量。
10月11日,江苏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全市光伏发电规模化开发应用的实施意见发布,其中提出,扎实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试点工作。到2023年底,各试点地区党政机关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50%以上;学校、医院、村(居)委会、国有企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筑物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40%以上;工商业厂房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30%以上,其中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当量值)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企业100%安装;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20%以上。
积极实施新建建(构)筑物光伏项目建设。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屋顶可利用面积安装比例要达到100%;新建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应当100%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新建(改建)大型停车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可利用面积100%安装;新建民用建筑、农村户用屋顶按相关设计标准应100%同步设计安装光伏等新能源发电系统。
8月11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全面推广光伏应用,分领域摸排全市光伏可开发资源,制定工业、公共机构、交通、公共建筑、住宅、农业等领域光伏+专项实施方案。积极推进道路隔音棚、光伏建筑一体化、住宅“平改坡”“坡改坡”等光伏试点,启动实施横沙东滩大规模农光互补项目。在立项审批、土地出让、施工图审查等环节按“能建尽建”原则落实新建项目光伏开发,新建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公共机构等建筑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不低于50%,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屋顶安装光伏面积不低于30%,新建全影形隔音棚光伏全覆盖。已建设施按以上标准对可利用面积实施改造,2025年前改造不低于50%,2030年前能改尽改。2025、2030年全市光伏装机力争达到407、700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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