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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1-01 14: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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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宜兴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社有资产租售行为,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宜国资〔2021〕4号)、《无锡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锡供〔2021〕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供销系统所属社有资产。
第三条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是指出租或出售各类社有资产、获得收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四条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模式。
第五条市供销总社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全系统社有资产租售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社有资产租售事宜,对供销社社有资产租售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
第六条租售社有资产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全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基层供销社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拟租售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租售底价。
第八条租售社有资产,由基层供销社向市供销总社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资产租赁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资产出售委托拍卖公司按拍卖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申请社有资产租售需提交社有资产租售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租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资产名称、现状、坐落地、用途、性质、租售范围、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租售底价、租金收取方式、竞拍保证金、限制条件等)。
第十条社有资产租赁,对年租金5000元(含)以下的资产,部分原系统老职工承租的资产,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经济落后、老龄化突出等情况的资产,在确保年租金与周边租金基本持平的情况下,由基层供销社报市供销总社审批同意即可出租,其余到期资产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租。
第十一条社有资产出售,基层供销社应委托评估公司对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在《宜兴日报》、市供销总社网站等平台将拍卖信息公开发布,公开、公平、公正做好资产拍卖工作。拍卖结束后,应及时将拍卖情况在市供销总社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资产出租一般不超过3年;根据实际情况,承租方租赁资产前期投入较大、回本周期长或资产招租确实存在难度的,租赁期可延长至5年;若租赁业态有特殊要求、出租期限须超过5年的,应由市供销总社社务会商量决定。
第十三条资产租赁原则上应至少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发布信息,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社有资产租售取得的收入要及时上缴市供销总社,并做好资金出入账工作。
第十五条基层供销社在租赁合同、资产出售协议签订后10日内,将相关资料的原件报市供销总社资产管理科存档。
第十六条市供销总社将根据社有资产租售情况及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租售社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供销总社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社有资产租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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