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泾镇关于集体土地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长泾镇关于集体土地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村、单位,机关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维护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市场对集体土地进行有效配置,充分发挥土地这一重要资源的经济价值,让集体土地有效、高效地服务长泾镇产业转型升级,精心布局“十四五”,现对全镇集体土地的租赁、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全镇所有镇、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租赁价格:2021年度全镇蕞低租赁价格为1.6万元/亩;2022年度全镇蕞低租赁价格为1.8万元/亩;2023年度全镇蕞低租赁价格为2万元/亩。长泾镇区、工业集中区的价格在此基础上至少上浮2000元/亩。今后将根据土地市场行情适时调整集体土地租金。
各村各单位应当根据土地的区位、配套等情况,对条件较好的土地适度上调租赁价格。
三、租赁期限:土地租赁合同一年一签,以更灵活地适应土地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四、租金支付:按照交易习惯,土地租赁实行“先付后用”。2021年度为过渡期,各村各单位应当在2021年12月收齐2022年度的土地租金。
五、租赁条件:为发展经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租赁集体土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转租、分租,使用完毕或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的,应当及时将土地交还给集体。
六、关于转租:一经发现有转租、分租或因历史原因形成的转租、分租行为,整宗土地的租金上涨3000元/亩。
七、推动转型:租赁集体土地进行经济活动,其亩均税收不得低于一定标准。企业或个人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应当向出租人出具《承诺书》,承诺其税收贡献不低于税收贡献标准(2021年度暂定4万元/亩)。当税收贡献达不到承诺蕞低水平时,由承租人补足付给出租人。
八、房屋建设:承租人不得擅自在租赁土地上建造房屋,因发展需要确需建设厂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应由出租人经镇政府同意后建设标准厂房并租赁给企业或个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厂房租金,同时相应扣减所建厂房所占土地的租金。
确需建设不能通用的特殊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镇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建设,并且该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转租,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的,由承租人负责拆除或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前已存在的厂房(包括承租人在之前的租赁期内擅自建设的厂房),承租人可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
特别规定:为支持优质高效企业的发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的企业经政府同意,可以自行建设厂房、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物、构筑物。
九、退出机制: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租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以下原则处理:
原集体企业改制时转让的房屋、附着物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建设的房屋、附着物,经协商后由土地出租人以不高于评估价优先购买;出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房屋、附着物可以转让给他人,买受人应当与土地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土地出租人购买接收房屋前或其他买受人重新与出租人签订合同前,承租人应当继续支付土地租金、履行纳税承诺。
以上房屋因被土地腾退、拆迁等需要拆除的,按土地腾退、拆迁的政策执行。
2020年12月31日之后承租人擅自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附着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认为需要拆除的,承租人应无条件拆除。
十、厂房租赁:集体所有厂房的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每年100元/平方米(含土地租金),对区位好、房屋质量好的应当上浮租金。集体厂房所有人不得将厂房出租给散乱污企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具纳税《承诺书》,承诺其税收贡献不低于一定的标准(2021年暂定纳税不低于70元/平方米)。当税收贡献达不到承诺蕞低水平时,由承租人补足付给出租人。
十一、政策解释:本指导意见由镇农业农村科进行解释。
十二、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请将本指导意见通过相关合同进行贯彻执行。原先文件规定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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