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提出20条举措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无锡市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重点围绕提升工业用地高效配置,从容积率限低、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土地复合利用等7个方面提出20条政策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用地容积率低于1.5的,须纳入工业项目综合评审机制进行集体决策认定。
(二)提高高标准厂房容积率。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需转让、出租的高标准厂房载体原则上由政府平台公司建设,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三)提高科创产业项目用地容积率。科研设计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生产研发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
(四)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因地制宜划定“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工业区块”三级产业区块保护线,深化产业用地保障线、过渡线和腾退线,细化完善分类管控规则,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集聚发展。
(五)强化产业园区研究。鼓励各业态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和集约建设,共享共用商业服务业、商务公寓、宿舍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邻里中心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六)加强详细规划实施管理。落实容积率下限控制要求。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在安全生产前提下,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从低要求,不得建设“花园式工厂”。
(七)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工业用地可有条件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科研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
(八)设定差别化用地规划条件。单一工业用地可适度增加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生产研发用地可混合工业、研发等用途。新型产业用地可混合工业、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
(九)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因地制宜明确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重点区域、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等规划管控和建设要求,统筹开展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建设。
(十)鼓励地下空间复合利用。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
(十一)规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各地可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二)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对符合优先发展产业、地标产业、优势产业、未来产业目录,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三)规范混合产业用地价格。生产研发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按照规划设定的工业、研发比例分用途评估后合并计算确定。新型产业用地整体持有部分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评估,转让部分根据各用途的构成比例,分用途评估地价。
(十四)完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机制。引导低效用地主动退出。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实施自主再开发的,可向政府申请土地收储并获得合理补偿。
(十五)实施低效用地腾挪盘活和改造提升行动。开展低效用地腾挪盘活和改造提升专项行动,对低效存量资源盘活实施差别化引导,通过连片更新改造“化零为整”,优化空间布局和环境资源配置。
(十六)畅通低效用地再开发途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低效工业用地。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探索工业项目结余土地分割转让路径。
(十七)深化企业绩效评价应用。加强绩效评价成果应用,综合运用水、电、气、用地、排污、产业项目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政策,引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十八)优化项目用地服务。深化“标准化”出让模式。实施出让年期与评审结果相挂钩的弹性出让机制。推广“拿地即开工”模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十九)加强用地履约考核。深化“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模式,对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产业准入指标标准履约情况实施监管。
(二十)强化用地监测监管。实施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增存挂钩”机制。
无锡市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若干政策措施》,重点围绕提升工业用地高效配置,从容积率限低、保障产业发展空间、支持土地复合利用等7个方面提出20条政策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高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5。用地容积率低于1.5的,须纳入工业项目综合评审机制进行集体决策认定。
(二)提高高标准厂房容积率。高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需转让、出租的高标准厂房载体原则上由政府平台公司建设,分割转让比例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三)提高科创产业项目用地容积率。科研设计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生产研发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
(四)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因地制宜划定“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工业区块”三级产业区块保护线,深化产业用地保障线、过渡线和腾退线,细化完善分类管控规则,引导产业向园区集中、集聚发展。
(五)强化产业园区研究。鼓励各业态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集中设置和集约建设,共享共用商业服务业、商务公寓、宿舍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邻里中心综合设施及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六)加强详细规划实施管理。落实容积率下限控制要求。鼓励提高园区土地利用率,在安全生产前提下,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从低要求,不得建设“花园式工厂”。
(七)支持混合产业用地供给。鼓励同一地块内工业、仓储、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混合布置。工业用地可有条件兼容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科研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
(八)设定差别化用地规划条件。单一工业用地可适度增加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生产研发用地可混合工业、研发等用途。新型产业用地可混合工业、研发、办公、商服等用途互利的功能。
(九)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因地制宜明确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地下空间的开发目标、重点区域、分层分区和协调连通等规划管控和建设要求,统筹开展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综合管廊等建设。
(十)鼓励地下空间复合利用。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
(十一)规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各地可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十二)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发展。对符合优先发展产业、地标产业、优势产业、未来产业目录,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蕞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三)规范混合产业用地价格。生产研发用地的出让起始价按照规划设定的工业、研发比例分用途评估后合并计算确定。新型产业用地整体持有部分参照工业用地价格评估,转让部分根据各用途的构成比例,分用途评估地价。
(十四)完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工作机制。引导低效用地主动退出。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参与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储备土地一级开发,原土地使用权人无法实施自主再开发的,可向政府申请土地收储并获得合理补偿。
(十五)实施低效用地腾挪盘活和改造提升行动。开展低效用地腾挪盘活和改造提升专项行动,对低效存量资源盘活实施差别化引导,通过连片更新改造“化零为整”,优化空间布局和环境资源配置。
(十六)畅通低效用地再开发途径。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再开发,或以转让、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发低效工业用地。完善建设用地二级市场。探索工业项目结余土地分割转让路径。
(十七)深化企业绩效评价应用。加强绩效评价成果应用,综合运用水、电、气、用地、排污、产业项目扶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政策,引导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十八)优化项目用地服务。深化“标准化”出让模式。实施出让年期与评审结果相挂钩的弹性出让机制。推广“拿地即开工”模式,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十九)加强用地履约考核。深化“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模式,对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产业准入指标标准履约情况实施监管。
(二十)强化用地监测监管。实施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建立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增存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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