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18日(周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5月18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18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的议案
7、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8、关于聘请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聘请2022年度内控评价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2,484,781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1、关于调整剩余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2021年度述职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唐丽子律师、高照律师视频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拟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回购股份56,277股,注销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将由1,008,659,570股减少到1,008,603,293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100,865.957万元人民币减少至100,860.3293万元人民币。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凡公司债权人均有权于本通知公告之日(2022年5月19日)起45日内向公司申请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要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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