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 非居住空间不得用于出租居住
新的《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昨(15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对出租房屋的居住空间、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明确群租房须遵循“N+1”原则,新规涉及的房屋类型有所扩大,把商品房、安置房纳入管理中。
市司法局立法处处长荣俊德介绍,新规对房屋租赁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主体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住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督、市政园林、金融监管等多个部门参与管理,并新成立了群租房安全专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群租房安全管理的规划组织,协调解决群租房安全管理突出问题。
如今,很多群租房不同程度存在更改房屋结构、水电和电路,或用木板分隔房间的现象,极易引起,存在较大隐患。此次新规亮点中,对群租房居住空间进行了规范。“出租住房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为蕞小出租单位,不得将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荣俊德说,出租房屋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租住人群达到10人以上的就属于群租行为。明确群租房须遵循“N+1”原则,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但须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增设卫生间、厨房,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据统计,目前我市约有24000个车库出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荣俊德说,为此,新规作出要求,对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光房、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用于出租和居住。
目前住房租赁市场以房东直租、中介转租、公寓长租为主,但“二房东”“三房东”也悄然存在。
此次新规中规定,只要从事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居室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就是明确房屋租赁经营主体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以及违反规定居间代理房屋租赁的法律责任。”荣俊德说,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违法分隔搭建的居住房屋以及不得用于出租居住房屋的租赁,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对其发布的房源信息、企业情况、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要求出租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有关信息,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如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和消除隐患才能出租。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新规对租赁房屋的消防要求提出更高标准。据介绍,对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窗户和阳台不得安装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设施,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租赁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对于群租房则要求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预警装置以及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荣俊德说,尤其是出租间数较多且同时使用空调、热水器、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的应当按照规定增容,燃气热水器安装烟道并且出户,电气线路排布整齐规范,不许私拉乱接,严禁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高层建筑内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必须满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用电用气条件。(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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