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支持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建设发展若干意见(2016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 发展,全面落实部省市共建要求,做大做强我市影视文化产 业,经研究,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未来 5 年,继续支持园区加快产业建设,实现集聚企业 超 800 家,年出品影片 100 部,年产值超 100 亿元,努力 将园区建成中国蕞大的影视产业集聚区、国际知名的电影拍 摄制作基地、国家级的影视资产交易中心以及中国影视科技 体验城,带动全市影视文化产业领衔中国电影产业发展,努 力将无锡建成“中国首批科技影视之都”。 二、建立专项资金,加大扶持力度 为吸引国内外知名影视产业链企业落户无锡,自 2016 年起 5 年内,园区每年以完成 1 亿元税收为基数,超基数市 级留成部分的 80%以产业资金形式支持园区发展。 专项资金 用于企业入驻奖励、税收贡献度奖励以及本政策规定的各项 奖励的兑现。 (一)实行税收贡献度奖励。根据入园的影视公司、传 媒公司、后期制作公司、基金公司等影视相关企业对地方税
收的贡献度给予奖励。前 3 年,其征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 照市级留成部分的 80%由专项资金进行奖励, 后两年按 50% 进行奖励。 (二)实行租金补贴。对入驻无锡国家数字电影产业园 核心区一期及二期的知名影业公司、后期制作公司以及名人 工作室,酌情给予 1-3 年减免租金,500 平方米以下部分免 租金、500-1000 平方米租金减半的扶持。 (三)实行品牌企业落户奖励。对落户园区的国内外知 名品牌制片企业、后期制作企业、上市公司总部,注册资金 不少于 1000 万元,经认定后给予 50-100 万元的奖励。 (四)实行平台设备投资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影视制 作关键产业链平台建设,公共平台设备、器材当年完成固定 资产投资超过 2000 万元的,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五) 实行名人工作室落户奖励。 在园区设立工作室 (工 商注册)的影视行业知名演员、导演、制片人等高级人才, 经认定后给予 30-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实行影视作品获奖奖励。对在园区内立项或主要 后期制作在园区内完成,并获得国际、国内重要电影节影片 或技术类奖项的影视作品, 经认定后给予蕞高不超过 100 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实行重要影片立项奖励。在园区内立项的有影响
力或被部省列入重要影视剧的项目,经认定后给予蕞高不超 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实行企业上市奖励。对园区内入驻企业在境内外 交易所首发股票上市的影视企业,按照市、区关于企业上市 相关政策进行奖励。 (九)实行企业总部及整体入驻奖励。对引进的总部型 企业符合市级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按市总部政策进行奖励; 其他达到标准的企业,参照区级总部政策执行。总部企业政 策和园区各项扶持奖励政策重叠,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 扶持奖励。国内影视企业整体搬入园区,年实缴税收 300 万 元以上的影业公司或实缴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后期制作公司 视同总部企业。 三、创新发展平台,提升服务功能 着力完善影视全产业链建设,向产业上下游延伸。通过 成立全市外景拍摄联盟、打造国际剧本交易工场、建设影视 资产交易平台、提升园区影视服务功能等举措,在原有发展 基础上形成功能更加完整的现代影视产业体系。 四、附则 (一)建立园区专项扶持奖励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 扶持资金的奖励实施。 (二)对基金投资、税收贡献度奖励、企业引进过程中 特别重大的项目, 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 制订专门的方案,
经充分论证后实施。 (三)相同项目已经获得国家和省、市其他扶持政策支 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重复支持。 (四)本意见自 2016 年起试行,试行期暂定 5 年。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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