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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滨湖区[2025]002号

  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无锡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锡政规〔2023〕9号)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与《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胡埭管理所(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芙蓉北路16号;联系人:边亮千;电话)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来源: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湖分局

  版权所有: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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